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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事始:以“初”为核心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08-07
 以下,我们只就《左传》中以“初”领起的事件略作讨论,以此观察《左传》始事之形态,兼又窥及《左传》的叙事视角。 
  一、“初”于《左传》中之存在状态 
  《左传》中,单字成句,起领起事件作用的“初”共有100处①,其中隐公两处、桓公7处、庄公9处、闵公3处、僖公12处、文公6处、宣公6处、成公3处、襄公16处、昭公13处、定公6处、哀公17处,除哀公时段的传文用“初”较多外,其他时段“初”出现的次数基本与传文的数量或者说事件的数量成正比。《左传》中以“初”领起的事件,对叙述正在发生事件的作用,有补充事件而使其完整或充实的,但大多为明确正在发生事件的前因后果与来龙去脉。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讨论“初”在《左传》中的存在状态,根本目的在探究叙事问题,于义理或考据言实会挂一漏万,而只是基础文本分析,也是当代视角下的一种阐释,比如,我们将“蛇斗于门”归为怪力乱神之谈,并非否认作者记述此事的目的可能在于论“妖”。于是,也还需明确对《左传》中之事的定位问题,也就是如何将《左传》纷繁宏阔的历史记录,细分为具体可谈的事件,这是我们考察“初”在《左传》叙事中的作用的前提。对此,我们的主要考虑有三:其一是以释经为根本,即将对某句经文的解释作为一个单独事件;其二是杨伯峻先生的《春秋左传注》,于每年的传文都做了小节式的区划,是我们划分具体事件的重要参考;其三是清高士奇有《左传纪事本末》、马骕有《左传事纬》,或分国记事,或“融会贯通”,更有大事件之视野,我们努力兼顾。 
  1.功能作用分类 
  就功能而言,我们将《左传》中以“初”领起,插入或补入的事件或事实做四类区分:明确事因者七十六,以事传人者七,怪力乱神之谈六,顺序其事者十二。 
  以事传人(突出人物)者有七。分别为僖公二十四年(前636年)从侧面烘托重耳的事件,也可做头须之传奇;襄公二十三(前550年)年栾氏之力臣督戎身死之事,可做斐豹之传奇;文公十六年(前611年)以公孙寿“子,身之贰也”高论引出的(宋君被弑之)小插曲,可做荡意诸之传奇;宣公三年(前606年)以260字之文,记录了郑穆公神奇的出身,近乎偶然的被立,再到“刈兰而卒”,可做公子兰(郑穆公)之传奇;昭公三年齐景公为晏子换住宅之事,虽有晏子谏重刑之论,仍可为晏子之传奇;定公四年(前506年)左司马戌“耻为禽焉”之事,可做戌之传奇;哀公二年(前493年)卫立太子之事,可做公子郢之传奇。将这些以“初”领起的事件视为人物传奇,区分标准是他们与核心事件关联不大,且可以独立成事。 
  怪力乱神者有六。分别为庄公十四年(前680年)“厉公入”之事件,对应“内蛇与外蛇斗于郑南门中,内蛇死”之事;僖公二十二年(前638年)“迁陆浑之戎于伊川”之事件,只对应百三十年前“被发而祭于野者”之预言;文公十年子西之被杀,加之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年)子玉之死、文公元年楚成王被弑,对应楚范巫矞似谓“三君皆将强死”之谶语;宣公四年(前605年)记述楚若敖氏被诛灭,而令尹子文之孙克黄得以保全时,补入的子文“虎乳之”的身世;成公十七年(前574年)记述声伯(公孙婴)之死时,只对应“涉洹之梦”的占卜;昭公二十五年(前517年)记述臧会被立为臧氏继承人时,只对应臧会窃龟占卜并依卜行事。《左传》好预言,不讳神鬼,但此类怪力乱神之谈大多不单独存在,即言神怪而不废人事,于此当另有详论,此处做言,只为区分。
顺序其事者十二。分别为庄公十八年(前676年)以“初”引入“楚武王克权”之事,对事件的作用只是阎敖的出现;僖公三十年(前630年)补入“郑公子兰出奔晋”,于叙事为使其被“逆以为太子”之事更完整,于义理为我们解读“晋人、秦人围郑”的动机提供了另一视角;文公十一年(前616年)在“获长狄侨如”后补入“获长狄缘斯”“获侨如之弟焚如”“卫人获其弟荣如”“获其季弟简如”,使“鄋瞒由是遂亡”完整;宣公二年(前607年)在赵盾弑君事件后,补入自骊姬之乱至成公即位期间晋之公族的状况,于是赵括以公族身份登场;襄公二年(前571年)和襄公四年(前569年)齐姜和定姒去世,补入的两个事实,是为曲笔言鲁事铺垫,但事实简单,亦是顺序其事;襄公十四年(前559年)记述卫侯出奔过程时,插入“尹公佗学射于庚公差,庚公差学射于公孙丁”,为明确事件中的人物关系;襄公二十年(前553年)补入“蔡文侯欲事晋”的情况,为解释春秋为什么会记录为“蔡杀其大夫公子燮”,是释笔法;襄公二十三年(前550年)补入对晋各宗族之间关系的分析,明确力量对比,为“晋人杀栾盈”铺垫;同样是襄公二十三年(前550年)补入臧纥被立为臧氏继承人的过程,也为引出臧贾和臧为两个人物;昭公九年(前533年)补入“(晋)公欲废知氏而立其外嬖”,承上明确其前所记屠蒯之谏言的结果,启下引出“荀跞佐下军”只记录;定公四年(前506年)补入伍员与申包胥的关系和他们各自对待楚国的观点,为申包胥“如秦乞师”铺垫。以上12条以“初”领起的补叙或插叙,或简单陈述事实,或明确人物关系,故以“顺序其事”单列。 
  《左传》中以“初”领起,插入或补入的事件或事实起明确事因的作用最多,计76处,下文讨论叙事视角时将有详列。 
  2. 结构形式举例 
  依前述方法将《左传》划分为相对独立的事件,以“初”领起的部分位于整个事件起始阶段的有约40处,位于中间阶段约31处,位于结尾阶段的约29处。以“初”领起的文字绝大多数起明确事因作用,与整体事件的结合方式可分为两种:初+时间,初+评论或预言。其中,“初+时间”又有“初”领起的事件接具体时间发生的事,以及“初+故”“初+遂”等虽未明确具体时间,但隐含了当下时间的结构形式,此类结构形式中,以“初”领起的部分多位于整个事件的起始阶段及中间阶段;“初+评论或预言”的结构形式中,一般“初”领起的事件同正在发生事件之间的关联不十分紧密,属于间接联系,补入或插入部分的说理功能多于叙事功能,此类结构形式中,以“初”领起的部分多位于整个事件的中间阶段及结尾阶段。 
  初+时间+结果,是《左传》以事释经的方式之一。张素卿在《叙事与解释——〈左传〉经解研究》中指出:“‘初’是《左传》常用的追述之词。” [3](p116)并以《左传》记述“卫侯朔出奔齐”之事为例,言其“凸显‘十一月’此一时间点:‘初’者,即相对于此一时间而言;追述者,即追述‘十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此一事件的缘由。”进而明确:“《左传》叙事的中心意向,乃对释经文所记之‘事’。”[3](p117)对于这一现象,我们可以进而将其视为“初+时间+结果”的释经结构模式。并具体说明以下三点。 
  其一,此结构中,“初”后补入的事件多为明确事件发生的原因或使整体事件的过程完整。如昭公四年(前538年)经文:“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孙豹卒。”传文以“初”补入叔孙豹入于齐又因“召”返鲁的简要过程,即可以让我们更全面了解叔孙豹其人,更引出事件的关键人物竖牛;其后“竖牛欲乱其室而有之”,设计杀害孟丙,逼走仲壬;对于病中的叔孙豹,竖牛则“弗进”饮食,于是,“十二月癸丑,叔孙不食。乙卯,卒。”传文虽简明扼要,但既有宏观关照,又有细节描述;既有传奇,又有史实;于释经则既引人入胜,更条清缕析。 
  其二,有时,此结构中的补入部分起介绍人物关系的作用。如桓公十一年(前701年),经文为“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突归于郑。郑忽出奔卫。”传文中的补入部分分别介绍了祭仲与郑庄公的关系、蔡仲与郑昭公的关联、郑历公与宋国的关联等,明确了郑昭公与郑历公“出”或“立”背后的斗争,使得“诱祭仲而执之”的事件和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卫。己亥,厉公立”的结局清晰明了。郑国是春秋初期的重要国家,政治地位和军事实力都不可小觑,郑国臣子或宋国臣子能够左右国君的“出”或“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此一时期,公卿在各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当然,公子忽(郑昭公)拒婚于齐(见桓公六年传)及“来战于郎”,也可视为“出奔卫”的伏笔。 
  其三,有时,这一结构中的事件亦可为简单的事实。如文公五年(前622年),经文为“秦人入鄀。”传文为“初,鄀叛楚即秦,又贰于楚。夏,秦人入鄀”。以9个字陈列事实,使“秦人入鄀”之事因简单明了。当然,“鄀叛楚即秦”之事在僖公二十五年(前635年)传文有记述,鄀之即秦,实为“降秦师”,是秦人攻伐之故。在此言之凿凿“又贰于楚”,颇感“惨像已使我目不忍睹,流言犹使我耳不忍闻”,于史可见在大国夹缝间生存的艰难。 
  初+评论或预言,“初”后补入的部分相对于整体事件往往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我们大多可以从中找到事件发生的另一条线索,或者窥见《左传》叙事中隐含的作者立场。 
  可以寻找另一线索者,如僖公七年(前653年)申侯之死。其事接“齐人伐郑”,传文明言“郑杀申侯以说于齐,且用陈辕涛涂之谮也。(事见僖公五年)”以是观之,则申侯只是郑国处理“国际”关系及政治斗争中的牺牲而已。但其后补入楚文王对其的评论:“專利而不厌,予取予求”,使申侯被杀的个人因素得以显现出来。 
  或可窥视作者立场者,如成公十五年(前576年)伯宗之死。对其死因,传文明言“三郤害伯宗,谮而杀之”。其后以“初”补入伯宗妻之戒:“‘盗憎主人,民恶其上。’子好直言,必及于难。”将伯宗之死的原因归结为其“好直言”。然而,我们参考《左传》及《国语·晋语》中能见到的伯宗的言论,如宣公十五年(前594年)“鞭长莫及”与“狄有五罪”之论,成公五年(前586年)转述的“绛人”之语,成公六年(前585年)于“弃信”之说等,并未见其有明显的“恶其上”之言,相反,其言论都被统治阶层采纳或受其重视。于此,我们对于伯宗之妻的预言,只能视之为另有其事,或者,只是作者另有所指。
 在《左传》中,亦有以“初”领起,独立性很强的卜筮或预言,如前文提到的叔孙豹之事,在昭公五年(前537年)既有以“初”补入的独立卜筮记录。这类卜筮或预言,于叙事本身并无增减内容之功用,很难将其与整个事件结合在一起,似乎只是“其失也巫”。我们对此的理解是:我们更多去关注了《左传》的预言是否实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这些预言是如何实现的。以预言对应事件的发生发展,是《左传》在编年体依时记事框架中,将发生在不同时间的复杂事件关联起来的独特叙事方式,这一方式,贯穿了《左传》叙事的始终。而以“初”领起的独立预言,关联事件的意图更加明显,如桓公二年(前710年)师服之预言,庄公二十六年(前668年)关于敬仲的卜筮,闵公元年(前661年)关于毕万的卜筮,僖公十五年(前645年)晋献公对“嫁女于秦”的卜筮,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共王的“拜玉之祈”等,皆为《左传》结构事件之枢纽。 
  二、“初”所见之《左传》叙事视角 
  《左传》是否释经,《孔子家语·观周篇》云:“孔子将修《春秋》﹐与左丘明乘﹐如周﹐观书于周史﹐归而修《春秋》之经﹐丘明为之传﹐共为表里。”《左传》何以释经,《汉书·艺文志序录》言:“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据行事,仍人道,因兴以立功,就败以成罚,假日月以定历数,藉朝聘以正礼乐,有所褒讳贬损。”至于《左传》以何释经,司马迁《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上列三条,虽议论千年而未果,只《春秋》三传,《左传》记事最详,诚无异议,故桓谭《新论》曰:“《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4](p36)然“观书于周”也好,“具论其语”也罢,终非随手拿来,亦非简单罗列,“笔则笔,削则削”,实所难免,也即,这其中必然包含了作者的叙述视角。下以《左传》中“初”补入或插入的文字为例,管中窥豹。 
  1.事发于青萍之末 
  傅道彬先生在《名家对话:先秦文学应该重新定位》中谈道:“《左传》在文学史上是一部奇书,它的艺术高度是不可思议的……它又特别注重小人物、小事件的描写,让小人物推动大历史,让小事件引发大事件。”[5]考察《左传》中以“初”领起的事件原因,可为此论之一注脚。 
  《左传》所记之事,以“初”领起的事件为例,于个人关乎出奔、身死,于群体则有攻伐、族灭、国亡,然究其事因,《左传》所取者或远、或小、或奇,或兼而有之,所谓事发于青萍之末。 
  事小者如:虞公出奔为“得玉复求宝剑”(桓公十年);夷诡诸被杀为不报子国之请免(庄公十六年);子般被杀为与鞭打圉人荦与之结怨(庄公三十二年);闵公被弑为不禁公傅夺卜齮田(闵公二年);梁国之亡为民以流言对其好筑城之举(僖公十九年);子驷被杀为其与尉止有争并开水沟侵吞田地(襄公十年);孙氏攻卫侯为师曹之怨歌(襄公十四年);郑伐陈为陈、楚攻郑时“填井伐树”(襄公二十五年);宋太子痤被杀为其不宠寺人惠墙伊戾(襄公二十六年);宋寺人柳复宠为其烧炭暖座(昭公十年);张柳朔战死在柏人为报王生之举荐(哀公五年);鲁武城之役失利为拘捕鄫人(哀公八年);陈辕颇出奔为其收税铸钟鼎(哀公十一年);卫侯盟会被围困以“杀吴行人”起(哀公十二年);齐简公之难以阚止用陈豹为直接导火索(哀公十四年);成地之乱为孟孺子因养马事与成地人产生矛盾(哀公十四年);宋皇瑗之死为其子麇进言子仲(哀公十七年)。 
  事远者如:郑伯克段以“庄公寤生”起(隐公元年);郑昭公被弑为13年前与高弥渠交恶并向庄公进谏(桓公十七年); 晋羊舌氏被灭追溯至叔向娶妻时“甚美甚恶”的评论(昭公二十八年)。 
  事奇者如:子玉身死为其拒河神索贿(僖公二十八年);赵盾得以脱身为其善待灵辄(宣公二年);辅氏之役魏颗建功为“结草衔环”之报(宣公十五年);莒共公失纪鄣出奔为妇人纺绳助齐登城(昭公十九年);鲁公若藐被杀是因言获罪,被杀过程类似“图穷匕见”(定公十年);宋灭曹以曹人之梦引出亡曹关键人物公孙疆(哀公七年);卫庄公之死为登城以望,“翦戎州”又“髡美发”(哀公十七年)。 
  《左传》叙事视角开阔,事件的成因大多不止一条,尚奇而不猎奇,好小事而不唯小事,存天命而不废人情。如前列事件中的子般被杀、孙氏攻卫侯等,具体事因是十分复杂的,以“初”补入或插入的部分,只是作者选取的原因,或者之一。这也正如陈逢源教授谈“郑伯克段于鄢”文段时所说,很多讨论会“陷于人言言殊的诠释困境,毕竟评价来自于后人建构的结果,仁智互见,难有定论”[6](p560)。文本研究也好,理论建构也罢,最终显现在我们面前的,大多只能是一种诠释。也就是说,我们知道求真是学术讨论的终极目标,但我们仍旧一直走在向美劝善的路上。而考察《左传》以“初”领起文字的作用,我们说,《左传》中以小角度讨论大问题之文学思维的存在,也是一种事实。 
  亦由是说,“郑伯克段于鄢”之事,于其事由来也远,我们将其归为“事发于青萍之末”,而若论人物关系,也可为“祸起于萧墙之内”。 
  2.祸起于萧墙之内 
  《左传·桓公十八年》言:“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闵公二年(前660年)籍狐突之谏复言此意:“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適,大都耦国,乱之本也。”《左传》多言国之大事,而于公侯将相,家事亦国之大事。如傅道彬先生所言:“过去我们常说《左传》写得最好的是叙述战争,实际上它更长于宫廷斗争的叙事。”[5]《左传》中以“初”领起的事件,国家政治等同于家庭(家族)矛盾者,除上文提到的“郑伯克段”“郑昭公奔卫”“羊舌氏被灭”“叔孙豹之死”外,另有11处较为明显,要列如下。 
  有类于“并后”者,如桓公十六年(前696年)“衛侯朔出奔齐”,卫宣公先夫人《史记·卫世家》云:“初,宣公爱夫人夷姜。夷姜生子伋,以为太子。”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认为,“急”“伋”同音通假。故以夷姜为卫宣公先夫人。夷姜之“缢”的原因《左传》未做明示,但朔之出奔,祸由实在宣姜,宣姜本是卫宣公为急子所娶之妻,被卫宣公“取之”后为了自己儿子的前程谋害急子,结果不但害了自己的另一个儿子寿子,更是开罪于左、右公子,最终导致“卫侯朔出奔”之变。又如僖公四年之骊姬乱晋,为了立自己的儿子奚齐,骊姬先是通过手段“使大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事见庄公二十八年),此时又通过以梦骗太子祭、毒胙而献于公、泣言太子贼的一系列举动,为我们展示了一场活灵活现的宫斗戏。而骊姬所以有如此的能量,原因应在“骊姬嬖”。
有类于“匹嫡”者, 如桓公十八年(前694年)“周公欲弑庄王而立王子克(子仪)”,根源在于“子仪有宠于桓王”。又如,庄公十九年(前675年)五大夫叛周,所以“五大夫奉子颓以伐王”,起因当在“子颓有宠”,而子颓有宠的原因当在其出身:“王姚嬖于庄王,生子颓”。再如,僖公二十四年(前636年)“天王出居于郑”,类似于“五大夫叛周”之事,颓叔、桃子所以“奉大叔(甘昭公),以狄师攻王”,其关节在于“甘昭公有宠于惠后,惠后将立之”。还如,襄公三十年(前543年)王子佞夫之死,原因在于“儋括欲立王子佞夫”。另有文公元年楚成王被弑,是因其“欲立王子职而黜大子商臣”。还有昭公二十五年(前517年),鲁攻季氏失败导致昭公出奔,其事因虽也有季、郈及季、臧之间的矛盾,但从事态发展看,更直接的原因在于季公若同季平子之间的矛盾,季公若为公思展与申夜姑之死,怨恨(杀是,是杀余也)季平子,在外制造“鲁将逐之”的舆论(同年传,非“初”补入),在内则联络昭公之子进言昭公攻打季氏。 
  “并后”“匹嫡”之外,以女色之事作为事件切入点,在以“初”补入或插入的文字中也有所涉及。如闵公二年“狄入卫”之事,卫国在此次事件中几尽亡国,最终得到宋桓公的帮助勉强“庐于曹”。同时,此次事件齐国也给予了很大帮助,不但出兵帮助护卫曹地,而且给予了大量的物质支持。对于宋、齐的此次援手,《左传》给出的前提是“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当是“私生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许穆夫人当是军事实力和经济条件不允许,但也“赋《载驰》”表达了自己的心意。此可谓因女色之事而带来福利的事件,因女色致祸则有哀公十一年(前484年)“卫大叔疾出奔宋”之事。引发大叔疾出奔的两个事件分别是“文子怒,欲攻之”和“外州人夺之轩以献”,而导致此两事件的原因则分别是“使侍人诱其初妻之娣”和“或淫于外州”。紧接大叔疾出奔后的补入,事关大叔疾的出身,也可以同哀公二十五年(前470年)的另一段以“初”补入的记述合成另一件“女色之事”。哀公二十五年(前470年)卫出公出奔,司徒期是为乱者之一,期之所以能做司徒的职位,原因在于其姐姐“嬖”于卫出公,所以“得罪”,原因在于“夫人宠衰”。而司徒期,即是因甥舅关系依靠大叔疾上位,又因大叔疾出奔被连累的夏戊的儿子。 
  3.义见于因果之间 
  因与果是构成事件的两个基本要素,《左传》以事释经的过程即是为结果或事实找到原因的过程,后人由是求取经义。也就是说,《左传》中“行为和后果间之必然联系”,实质是作者所建立起来的,原因可能唯一,但也可能是之一。所以,于“证明善与恶在历史中所得的审判”,我们应着重讨论事因的选择,于“将构成行为之果的诸多因素,综合调理起来”,我们可以理清事件中的因果存在状态,具体到叙事讨论中,前者为叙事视角,后者则为叙事线索。 
  以“初”补入或插入事件原因,直书因果以取义者约19处,要列如下。隐公七年(前716年)凡伯被擒,因其无礼于戎;桓公十年(前702年)郑之来战,事起劳军排位;庄公八年(前606年)公孙无知“虐于雍廪”,九年身死;鬻拳“强谏”、“弗纳”楚王,有评“刑犹不忘纳君于善”;僖公七年(前653年)申侯之死,因其“予取予求,利而不厌”;僖公九年(前651年)荀息之死,为不负晋献公之托;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郤缺之封,为其夫妻和睦相敬如宾;文公五年(前622年)秦人入鄀,为鄀叛楚入秦而又二于楚;文公十四年(前613年)子仪、公子燮叛乱身死,为其不得志或愿望未被满足;成公十五年(前575年)伯宗被杀,因其“好直言”;成公十七年(前573年)鲍国因“忠良”而为施氏家宰,后又返齐继承鲍氏;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以“必子鲜在”之言,突出子鲜在卫献公“复归”中的作用;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声子“楚人为晋臣”之宏论,缘起其对伍举“吾必复子”的承诺;昭公三年(前539年)州县所属权之争,以二宣子“不可以正议而自与”和赵文子“违义,祸也”的自我检讨暂时告一段落;定公十年(前500年)邯郸午“以徒其实入门于卫西门”,缘起“卫侯伐邯郸午于寒氏”;定公十三年(前497年)以公叔文子“富而能臣”得以善终,对应其子骄而将亡之事;哀公二年(前493年)铁之战中公孙尨助赵鞅,是为报赵鞅不杀并“与之田”的恩德;哀公六年(前489年)楚召王因不合祖制而“弗祭”,孔子评其“知大道矣”;哀公十八年(前477年)子国卜“得志”,巴人伐楚时不再“卜师”,君子评“惠王知志”。 
  以“初”补入或插入的文字,附事以为预言者,约11处。张高评梳理总结《左传》之叙事逻辑为二元论述:一则侧重象征性叙事,一则凸显因果性叙事。举例《左传》的象征性叙事“如灾异、卜筮、梦寐、形象、歌谣等预言之叙述”[8]。而考察《左传》的文本我们看到,《左传》的象征性叙事和因果式叙事之间,并不能清晰地画出一条界线,《左传》中的道德性因果,表现形式为“灾异、卜筮、梦寐、形象、歌谣等预言”者,比比皆是。此不遑论,只借此说明,有类于“道德性因果”,卜筮、预言等与事件之间同样构成因果关系,这种神秘性因果,从根源上讲是当时代由巫官文化向史官文化发展过程的一种状态呈现,而于《左传》之叙事结构方式,则另有妙用。 
  《左传》中以“初”补入或插入的预言,不垂空文,多依事而生,或卜事出于人事,或卜事从于人事,所谓附事以为预言,略列如下。桓公二年师服以晋穆公太子和太子弟弟取名之事论“名以制义”,预言“始兆乱矣”;庄公八年(前686年)鲍叔牙以齐襄公“无常”论“君使民慢”,预言“乱将作矣”;庄公二十二年(前672年)卜“妻敬仲”及筮“生敬仲”,预言陈之代齐,接敬仲辞卿之位和拒君夜饮之事;闵公元年毕万筮仕于晋,预言“公侯之子孙,必复其始”,接毕万建军功而封于魏之事;僖公五年(前655年)士蒍预言“三年将寻师”,接其為二公子筑城之事,实为“一国三公”之事;僖公十五年(前645年)晋献公之筮,从于韩简之论,接秦晋韩原之战事;宣公四年(前605年)楚子文以子越椒“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预言其“必灭若敖氏”,而若敖氏灭后,克黄得以“复其所”,却因“子文无后,何以劝善”;昭公五年(前537年)筮叔孙豹之生,从于孔子“为政者不赏私劳,不罚私怨”之论,接竖牛乱叔孙之事;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灵王卜“得天下”不吉,而灵王之死之因,除了王室矛盾以外,实在“薳氏之族及薳居、许围、蔡洧、蔓成然,皆王所不礼也”;昭公十五年(前527年)楚共王“拜玉”立嫡,接灵王之乱,子干、子皙身死等事,又有叔向“取国五难”之论;定公五年(前505年)斗辛以“吴人之争宫”论“不让则不和”,预言吴不能定楚。
 三、依时叙事与以事释经 
  刘知几《史通》云:“《易》以六爻穷变化,《经》以一字成褒贬,《传》包五始,《诗》含六义。”所谓 “《传》包五始”者,实乃“经”之五始,即《春秋》記事,以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等五事起。至于《左传》始事,则在“时”“也”“初”三字,“时”者,春夏秋冬四时也,更有“冬十二月丙午”等具体时间;“也”者,即“……的时候”,如“成季之将生也”,以事件表述时间,是一种非当下且较模糊的时间;“初”者,有类于现在讲故事的“从前”,在时间表述上更为模糊。但无论以“时”“也”或者“初”开始记述事件,《左传》叙事都表现出强烈的时间意识。所以,也可以说,《左传》叙事的根本特点在于依时叙事,这种依时叙事,在叙事手法上体现为顺序其事为主,在写作动机或者说经传关系上表现为以事释经,在文化形态上则体现了先民的四时观念。 
  综合前文排列分析,于《左传》之依时叙事而言,以“初”补入或插入事件的叙事样态,以下三点尤其值得我们考量。 
  其一,插入或补入以“初”领起的事件,是《左传》保证依经、依时叙事体例前提下,为使事件完整丰富而创设的叙事手段。清章学诚言:“《春秋》比事以属辞,而《左氏》不能不取百司之掌故与夫百国之实书,以备其事之始末,其势有然也。”[7](p31)一方面若非释经,我们无从解读《左传》依时叙事的实际存在形态;另一方面,《左传》释经,以百司之掌故与百国之实书,合成一事,虽有《春秋》为纲,终究头绪纷繁,若只“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即使不成“断烂朝报”,至多可成近于《公羊》《谷梁》的名词解释,实难备其始末。以“初”区分从前与当前,不悖依时叙事之体例,更可全其因果、备其始末。所谓“纷者整之,孤者辅之,板者活之,直者婉之,俗者雅之,枯者腴之”[8](p1),“初”之运用,功不可没。 
  其二,以“初”补入或插入事件,并非作者的偏好,而是基于叙事需要,这其中显示了作者主观结构事件的意愿。刘知己谓《左传》“理尽一言,语无重出”,实不尽然。如哀公十一年(前484年)之“悼子亡,卫人翦夏戊”,与哀公二十五年(前470年)之“初,卫人翦夏丁氏”,即为一事,二者虽详略有所差别,但都不是事件的主体。哀公十一年(前484年)之记述只一笔带过,似可有可无;叙述“卫出公出奔”事时补入“卫人翦夏丁氏”,作用则在明确司徒期参与作乱的原因,而司徒期之荣辱,系于其姐姐的荣宠,也使整个事件故事性更强。再如,有关郑穆公之事,宣公三年(前606年)所记之“盟于大宫而立之”,“以与晋平”,与僖公三十年(前630年)所记“郑石甲父、侯宣多逆以为大子,以求成于晋,晋人许之”,亦为一事。僖公三十年(前630年)记此事,重点在“求成于晋”,郑解危难,不独烛之武之智,更有石甲父、侯宣多之谋;宣公三年(前606年)记此事,重点则在“立之”,为追述郑穆公生命中的重要事件。《左传》以“初”补入或插入的事件有事小、事远、事奇者,但这远不是补入文字的全部,使整个事件清晰、可读,体现的是作者结构事件的主观意愿。 
  其三,“初”与“……也”作用相近但表述方式相异,其领起的事件所存在的差别性,需要我们留意,为我们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左传》的叙事视角。我们看到,此两种引入事件的方式,只就引入事件的功能而言,在格式上有时可以互相转化,比如将“楚之讨陈夏氏也”改为“初,楚之讨陈夏氏”,或者将“初,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改为“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也”,并不影响事件的整体呈现。但从领起事件的内容来看,《左传》中以“……也”引出的事件在时间上更具体,给人的真实感更强,有的在传文中另有表述;而以“初”引起的事件,内容叙述相对饱满,可读性较强,但在时间上较为模糊,且与事件关联的角度各异。也即,从“初”引入的文字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事件的另一个侧面,或者找到事件发生的另一条线索。 
  [参 考 文 献] 
  [1]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 张素卿.叙事与解释——《左传》经解研究[M].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08. 
  [4] 桓谭新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 
  [5]名家对话:先秦文学应该重新定位[N].光明日报,2016-11-25. 
  [6] 陈逢源.心有所偏,即为不纯——《左传》“郑伯克段于鄢”与“卫州吁弒桓公而立”叙事结构之分析[C]//第六届世界儒学大会学术论文集2013. 
  [7] 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 刘熙载.艺概[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作者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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