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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10-21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础和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内涵 
  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普惠的特性让普惠金融更接近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传统金融业形成较大冲击。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认知也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深化。目前,业界和学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其公开、平等、普惠和大数据的特点是公认的。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金融服务业态,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金融,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金融模式。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 
  (1)效率高覆盖面广。信息技术渗透到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了信息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全方位改造。对金融服务提供者来说,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信息采集和处理的深度和广度,为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持,对金融服务消费者来说,信息技术大大拓宽了金融交易和支付结算的时间和空间,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金融服务更便捷,客户基础更广泛。 
  (2)成本低自主性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让普惠金融更接近实现,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带来机遇,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公开、平等、普惠的精神,资金供求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匹配、定价、交易,交易双方在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操作,金融消费者自主性更强,推动了金融创新,促进了市场竞争,由于去中心化,没有传统中介,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没有垄断利润。 
  (3)门槛低风险性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金融法规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及时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行业处于“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三无”状态,金融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与互联网特有的虚拟化、网络化风险相“叠加”,在监管和法律约束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安全问题和网络金融犯罪问题等形成的风险不容忽视。 
  3.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原因 
  (1)从国家层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政策的支持,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促进。 
  (2)现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力支撑,从而激发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3)电子商务的兴起也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机遇,创新了不少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激发了市场活力。 
  (4)传统金融体系服务的空间限制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机会,互联网金融凭借普惠性、低门槛、个性化服务,弥补传统金融服务不足,可服务更广泛的地区和人群,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4.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规制期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由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国家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为规范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行为,国家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制度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避免因制度创新缺乏衔接而造成监管真空。这种创新的监管方式,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体现了监管与疏导兼顾的原则,重点着眼于创新保护,给新业务、新产品足够的发展空间。 
  5.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近代极少数中国产业能实现与世界发展同步,甚至在某些具体领域存在优势的产业发展例子,在未来中国产业发展史上,必将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建立在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之上,国家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的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互联网金融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但两者最终会走向融合,互联网最终必然会实现对传统金融的改造,形成全新的金融格局与业态。互联网“共享”特性,让互联网金融从产生就有普惠的烙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民众、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金融创新,依托不断的技术和制度创新,互联网金融甚至可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领先于世界的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1.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合法金融牌照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足够空间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和运作在灰色地带进行,由于监管缺失,造成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案件频发,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合法金融牌照,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企业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完全超出了信息中介的性质开展业务。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故意混淆概念,利用一些新名词、新概念,迷惑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众筹、P2P平台等违规设立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一些机构编造虚假项目,诈骗群众钱财。
2.现有金融监管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我国相关的监管法规和机制还不健全,目前仍沿用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会不断出现,监管模式手段的不断发展优化尤为重要。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部门分工,但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还不能有效综合运用各种监管资源、经验和手段。作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一行三会”,要适应金融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监管。 
  3.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 
  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庞大复杂,机构业务跨地区、跨行业、跨专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我国目前的金融監管仍然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各种监管难题。 
  (1)监管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现的监管要求; 
  (2)没有形成清晰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产品形式多样,根据其业务性质,监管分属不同的部门,但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央地之间,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职责不明、协调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三、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迅猛发展,但行业整体实力不足,仍处于发育成长阶段,要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发展,必须本着积极支持、包容发展、鼓励创新、适度监管的原则,既要尊重市场选择,又要防范风险。 
  1.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国家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对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准入资格、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明确监管底线,明确监管责任,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既要加强监管,又要有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既要鼓励创新,又要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留出创新空间。 
  2.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还有许多领域需要探索,迫切需要一个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监管到位。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避免监管缺失或监管重复,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今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发挥行业自律的管理作用 
  国家要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建立“正面清单”制度,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通过自律组织,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与执行,在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建立起自我规范。行业自律也要创新,重要的是以市场化的手,提供正面激励引导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4.注重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风险与金融始终相伴相生,不会因金融业务转到线上而消失,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关键是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一是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是攻坚的重点。二是要把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结合起来,确保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处于可管控的范围。三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特征,不断提升在线监管的技术水平。四是必须严厉打击各种名义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姚珊珊,滕建州,王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与经济,2017,(2). 
  [2]韦志康.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探究[J].武汉金融,2016,(6). 
  [3]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3). 
  作者简介: 
  张铃(1997—),女,广东中山人,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广播电视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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