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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09-10

1 现行税法制度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大的特点,就是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曾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资产价款对应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中的运输费用对应的增值税额。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逐步推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断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中附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应税服务不仅包括运输费,还包括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装卸费、安装调试费、途中保险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都纳入抵扣范围。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中附件还强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价款及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途中保险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抵扣销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事业单位对应为“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2 现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即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包括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其进项税额记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一般纳税人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不包含准予抵扣的应缴税费,即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包括: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但不包含取得该固定资产发生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下简称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账务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价值构成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及账务处理。

3.1 购入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增加“在建工程”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维修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①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不含税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发票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 1 年)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②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按照发票不含税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发票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账务处理同上。

3.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3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1)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在改建、扩建、修缮时,按照实际支付的设备、材料、动力、工程价款等(不含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设备、材料、动力、工程价款等(不含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3.4 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

(1)如果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价款为含税价,且按照租赁期分期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根据租赁价款和出租方适用的税率计算租赁价款中包含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租赁价款中包含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不含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定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不含税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按照发票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参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5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不含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不含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载明的税额,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Z].2008.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3]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Z].2012.

[4]王国生.事业单位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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