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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08-29
1 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瓶颈 
  由于渔业保险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特点,使诸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渔业保险市场,造成中国渔业保险市场不断萎缩,渔业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结合渔业保险特点,现对制约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因素进行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渔业保险特性因素。渔业生产易受到自然灾害(暴雨、台风等)影响,致使渔业风险表现出多样性及复杂性特点,管理难度和实际经济损失巨大,据国家海洋局统计数据,近十几年来我国渔业由于自然灾害影响,每年带来经济损失高达百亿元。而自然灾害随机性、多发性特点,随之带来严峻的赔付问题,包括较高的赔付率以及赔付金额,使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同时,灾后赔付率一定会受查险定损等技术条件制约,导致灾害认定以及损失评估很难达到合理化,再加之渔业保险领域长期存在的道德制约,共同导致了渔业保险高度的经营风险。 
  其次是渔业商业保险需求因素。我國渔业商业保险表现出低需求特征,究其原因,主要由两方面引起。一是生产成本不断提升,利润空间有限,使大量渔民在主观上拒绝接受渔业商业保险,渔业经营风险缺乏必要保障,使得灾害发生以后,因缺乏重建资金致使重建工作受阻。二是赔付程序复杂,效率低下,容易使渔民产生抵触心理,特别是一些拒赔现象的发生,更是打消了渔民从保的积极性,而且,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增加保险费率来优化盈利,从而实现对高赔付率现状的有效控制,从而产生了渔业商业保险需求表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即受灾率低渔民拒绝接受商业保险,而参加商业保险的基本上是受灾率高的渔民。 
  最后是渔业商业保险法律因素。我国渔业商业保险大多依照相关法律(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而立,缺乏针对性于渔业领域的保险法律。考虑到渔业保险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的特征,渔业保险法律的设立不能仅仅是《保险法》等现有法律的组合,而应该以渔业保险特征为基本出发点,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能够在法律支持下,实现经营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 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分析 
  我国渔民因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承担经济损失巨大,同时也带来严峻的人员安全问题。虽然我国渔业商业保险表现出低需求特征,但面对突发性与随机性强、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同样表现出强大的需求潜力。渔民潜在保险需求需要一套完善的商业保险机制进行挖掘,而商业保险机制要实现合理化设计,必须兼顾渔业保险领域中各方利益,包括机制收益群体(渔民)、机制监管及施行主体(保险公司)。由于渔业商业保险高投入和高风险的特征,考虑到增加保险费率和财政支持等现有手段,无法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当下的渔业商业保险问题,可以从融资渠道着手,进行深入研究。而构建渔业商业保险合理机制的首要问题是融资渠道开发,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实现对渔业风险控制,从而设计出一套合理化的渔业保险产品。 
  3 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制度设计 
  通过以上对中国渔业商业保险发展瓶颈分析可知,渔业保险高投入、高风险性和高赔付率特征是制约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因素。而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导致了保险公司无法实现盈利目标,对此可以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和渠道将经营风险进行碎片化,从而将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风险降到最低。渔业风险管理是设计渔业商业保险制度的关键,由于政府在市场管理中具有显著优势,包括银行借贷优势、法律管控优势等,因此可以引入政府管理,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成为风险融资方之一,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扩展融资渠道,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融资中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碎片化。同时,互保协会要承担起灾后赔付费用的补助工作,而非把赔付责任全部加之于保险公司。 
  设计渔业商业保险制度关键是风险管理,而做好风险管理关键在于融资模式,因此渔业商业保险机制构建可以借鉴美国对渔业风险控制的融资方案(政府借款、保险公司经营+财政补贴等共7种),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实现对不同灾害的自由应对。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可以考虑采取“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其中渔民和保险组织为风险当事方,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为风险投资方,在保险费率精确一定基础上,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风险保费进行补助,互保协会通过组建渔业商业保险专项补助金来实现对风险保费的有效补充。而在社会资源融资时,可以采取发行债券形式,或者是把渔业风险证券化,通过不断开发不同的融资手段进行全方位融资,从而将灾害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4 中国渔业商业保险机制实现要求 
  “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可有效完善我国现行渔业保险,其构建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几个关键问题(融资、法制、监管等)。 
  一是融资问题。融资是新机制实现关键,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虽然能碎片化灾害风险,降低经营难度,但从成本总核算层面上看,仍然难以解决渔业领域风险突发性强、赔付率高的难题。二是法制问题。可以借鉴日本等渔业发达国家保险制度,结合我国渔业发展与管理现状,以战略性视角不断对现有法制进行完善,逐步探索出覆盖各类灾害的渔业综合赔付制度。三是监管问题。重点是渔业保险核保核赔监管,仔细审核保险标的和风险责任,从初始承保核保,都后期的赔付阶段,均要执行严格监管程序。承保环节,在制定合理保险费率前提下,做到业务质量与渔民承保能力的平衡,为保证业务质量,必需强化核保环节,而在终期的赔付阶段,由于同时涉及渔民与保险公司利益,要严格执行约定保单合同,并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损失评定,处理好高赔付率与合理赔偿经济损失的关系,同时要兼顾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的轻重。 
  5 总结 
  渔业保险风险大、随机性强,再加之高额赔付费用,使诸多保险公司选择放弃渔业生产领域,不利于我国渔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我国渔业商业保险逐渐萎缩问题,可以通过开发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将渔业经营风险分散至更多的参与方身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可以考虑采取“互助协会+财政补贴+政府再保险”的融资模式,构建出一套以渔业市场为主导,以渔民和保险组织为核心,综合引入政府政策、互保协会经营以及相关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曹倩.海洋渔业灾害保险运营及融资模式研究[D].山东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3. 
  [2] 殷越.中国渔业保险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5. 
  [3] 韩瑶.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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