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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的政治法律环境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07-30
北洋政府统治区,不具备公开召集全国劳动大会的合法环境。 
  按照当时北洋军阀政府的法令,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召集应属“非法集会”。1922年4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申报》的通告说:这是一次应“各埠”工团要求而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规模较大。这次集会的目的是要“唤起各地劳动者的觉悟,速谋组织团体而保全劳动者安稳地位”。其宗旨除纪念“五一”劳动节外,联络全国工界感情、讨论改良生活问题和各代表提议事件。从后来在广州开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皆极重要”。其中以“罢工援助”及“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两案最引人注目。在北洋政府控制下的各省市包括思想相对进步的上海,召开这样的会议都有违法之虞。只有广州,才具备公开召开全国劳动大会的合法环境。 
  北洋政府严令禁止工人罢工与集会、结社。其政策取向与清王朝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清末修律后颁行的《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结社集会律》(1908年)等《大清新刑律》(1910年),都严禁工人同盟罢工和结社。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也严禁工人罢工、集会、结社,违者从重治罪。北洋政府1912年颁行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224条规定:“从事同一业务之工人同盟罢工者,首谋者处四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余人处拘役或30元以下罚金”。“聚众为强暴胁迫或将为者”,依第164条至167条(骚扰罪)之例处断。该条所定“同盟罢工罪”,是指同“就业之人”。外来发动罢工的,处罚自然更为严厉。1914年3月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将政治结社、政治集会、屋外集合和“劳动工人之聚集”,等同于制造运输或私藏、携带“军器爆裂物”,授权行政官署以“治安警察权”(第1条)。警察对于劳动工人之聚集,认为下列情形之下者,得禁止之:一、同盟解雇之诱惑及煽动;二、同盟罢业之诱惑及煽动;三、强索报酬之诱惑及煽动;四、扰乱安宁秩序之诱惑及煽动;坑害善良风俗之诱惑及煽动(第22条)。如有不遵行者,处以5个月以下之徒刑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金(第38条)。到1915年,董康与汪有龄、章宗祥合纂《暂行新刑律》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是在袁世凯搞专制独裁的形势下修订的。其中,第226条规定:从事同一业务之工人决议、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等有期徒刑,或300元以下30元以上罰金,余人处五等有期徒刑,并科或易科100元以下罚金。可见,首谋和余人的惩罚都加重了。 
  当然,更谈不上制定保障工人和工会权利的法律。1922年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后,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出关于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全国开展劳动立法运动。1923年2月,在全国声援和支持京汉铁路二七罢工斗争中,强烈要求政府给予工人结社和集会的权利。北洋政府总统黎元洪迫于压力,于1923年2月22日发布大总统令:“著主管部妥拟工会法案,咨送国会议决,克期公布。”同年3月20日,黎元洪将农商部草拟的《工人协会法草案》15条提交国会。但各工会组织认为它“不过是一种变相的工人惩治法案”。当年6月北京发生政变,黎元洪被逐、国会被解散,法案未及公布。1925年7月3日,北洋政府段祺瑞执政的内阁会议讨论了农商部拟定的《工会条例草案》,并向社会披露,遭各方面反对。交通部草拟第二个《工会条例草案》,旋因直奉战争爆发被搁置。1926年初农商部草拟出第三个《工会条例草案》,又因段祺瑞政府垮台成为废纸。 
  这就是说,在北洋军阀政府辖区内,当局对于这样的全国劳动大会,完全可以“依法”予以镇压。在北洋军阀直接控制的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地,不可能召开这样的劳动大会。在主要由皖系军阀统治的上海,也难以举办这样的会议,至少是不可能象广州那样公开召集。例如,10个月前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尽管会场在北洋军阀政府力有未逮的租界,仍遭中外警探的干扰和破坏,最终被迫转移至浙江嘉兴召开。又如,两个月后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二大,因为做足了保密功夫,确保会议不受干扰,但也给会务接待带来严重不便。例如作为湖南代表的毛泽东,人本来就在上海,“可是忘记了开会的地点,又找不到任何同志,结果没能出席”,造成中国共产党党代会史上的缺憾。由于劳动大会的规模要大得多,而且必须结合“五一节”声势浩大的宣传游行活动。仍像中共一大一样,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显然不合时宜。环顾20世纪初的中国,能够承办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城市不可多得。广州最终成为唯一的首选。 
  1917年7月,孙中山发起反对北洋军阀的“护法运动”,并于同年9月在广州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与北洋政府分庭抗礼,史称“南方政府”。10月3日,军政府声明:除自国会解散后,伪政府之一切命令概认为无效。1918年7月,广州国会重申:“中华民国大总统之职权未能依法行使以前,非法政府所公布之伪法律,及其所发布关于抵护法行为之伪命令,绝对不生效力”。1921年2月,孙中山以内政部长身份咨行广东、湖南、云南、贵州、陕西各省省长:“嗣后北庭转来之文件不得照行,以明统系”。南方政府时期,广州设有行使终审权的大理院、司法行政机关、惩吏院、平政院、监察院、审政院等,以及作为立法机关的法制委员会。法律方面形成南北对峙。
 尽管南方政府一度摆脱孙中山的领导,但司法基本上受孙中山的指挥或影响。大元帅制军政府期间,司法是孙中山与桂系军阀斗争、争夺护法运动领导权的强有力武器。1918年5月,军政府改为总裁制,滇桂军阀、政学系将重要部门先行抢占,将司法部留给孙中山安排。部长由孙中山的政务总裁代表徐谦出任,后谢持、吴山相继代理部长。徐谦等人常在政务会议趁各总裁“不注意”时提出议案、通电发表。莫荣新等对此大为震惊,唯恐徐谦乘机将革命党人安插到护法各省政府,“司法前途,实不堪问,况司法以外,尚有其他重要官吏”! 
  关于南方政府法律的实施区域。谢振民认为,1921年广州军政府新修刑事、民事诉讼律施行“区域为西南护法数省”。这可能高估南方政府的司法管辖范围和力度。南方政府一般包括湘、粤、桂、云、贵、川6省,福建、陕西、湖北和江西部分地区也一度接受广州号令。南方政府的管辖范围也非固定不变。1919年3月大理院成立时,军政府令湘、粤、桂、云、贵、川、陕、闽8省“迅将依法上告大理院案件汇送核办”。1920年2月军政府制定“八省铁道督办公署条例”,适用范围也是“滇黔川陕湘闽桂粤八省区域”。这是南方政府的最大版图。但却不是完整和稳定的。1920年底粤军回师后,军政府令粤、湘、滇、黔、川5省“回复司法统一”。次年夏,旧桂系灭亡,“广西司法回复统一”。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之前的“正式政府”时期,湖南实行“地方自治”,抗拒南方政府法令。但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势力在湖南境内占有一定的地盘。在法律适用方面,湖南对于南北政府的法令大致是有选择的执行。后来,云、贵也不听命,均自设大理分院。四川1925年服从北洋政府时,就自称“久与中央隔离,故上告案件,呈送大理院,或南或北,极为分异”。 
  广州的南方政府与北洋政府之间,在法律与司法领域也形成南北对峙。其中关于工人聚会与结社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南北政府法制的差异。1917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军政府,恢复临时约法,“故人民颇有组织集会结社的自由,南方工人就因此得以组织工会”。国民党人马超俊等拟定的8项工运原则,其中有扶植工会组织,制定工会法,使工会成为法团的内容。于是,1920年底,孙中山第二次南下广州,重组军政府,他自兼内政部长,在颁布的《内政方针》中,有“保护劳动”、“谋进工人生计”、“提倡工会”等主张。1921年初,戴季陶参照法国颁布的修正《职业组合法》,起草《广东省工会法草案》。 1921年1月,军政府明令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和一切禁止、限制劳工团结的法规,包括《治安警察条例》《惩治盗匪法》及其施行法;1922年2月17日,孙中山以大总统令废止“暂行刑律补充条例”,3月又废止限制工人罢工的《暂行新刑律》第224条。 
  有“破”必有“立”。国内工会陆续成立,非速编订工会条例无以为成立工会之标准。内务部“特编订条例二十条,提交国务会议,复由国务会议发交法律审查会郑重核议。二十三日国务会议已据法律审查会核议原文略加修正,即予通过公布。此为各国破天荒之条例。将来正式国会当再有工会法之编订也。”2月24日孙中山以大总统令公布该“暂行工会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凡从事于同一职业之劳动者有50人以上得依本条例组织工会;工会为法人;工会之区域以市或县之区域为准,其合两区域以上设立工会者,须经省之主管官署认可;成年男女劳动者,可自由为工会会员,并可自由退会。《条例》还规定工会的职责包括:图工业的改良发展;向行政官署及议会陈述关于工业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意思;设立和管理共济会及生产、消费、住宅保险等各种合作社;设立和管理研究所、试验所、图书馆、学校、印刷出版所;同业者的职业介绍;调解雇主与雇员的争执事件;调查同业者的就业、失业情况并进行统计;调查劳动者的经济及生活状况。《暂行工会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权利的法令,是中国现代工会立法的开端。 
  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与孙中山本人的大力支持有关。当时,中国共产党认为有召集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必要,但召集这样一个重要的会议必须要有一个安全可靠的适当地点。“邵力子同国民党负责人张继为此事访问了陈独秀,表示如果共产党愿意召集这样一次大会,广州政府可提供方便”。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想借广东机器工会礼堂召开“一劳大”,机器工会向孙中山请示,孙中山说:“非本党主持,亦宜予以赞助。”5月2日,孙中山接见了参加全国第一次劳动大会代表,希望他们为国家和社会尽力,并谴责赵恒惕在湖南杀害工人领袖黄爱、庞人铨的暴行,表示将依法惩办。会议结束之际,张国焘率代表拜访了孙中山,孙中山又欣然嘉勉。这当然不是偶然的。 
  孙中山与中国工人的关系源远流长。他非常重视和支持工人。孙中山从辛亥革命时期开始,就组织工人、联络会党到支持工人组织工会、赞助海员罢工。早在孙中山从事反清革命活动时,中国工人就追随他多次参加武装起义。孙中山也与中国工人结下了深厚的友情。同时,孙中山在为革命奔走海内外过程中,对于工人阶级受资本家残酷剥削和压迫的悲惨境遇有了很深的了解。1912年4月10日,孙中山在武昌十三团体联合欢迎会上的演讲中热情地歌颂了工人阶级的伟大作用,猛烈地抨击了资本家。1920年11月,上海机器工会举行成立大会,孙中山应邀参加并发表演说2小时之久,他对工人进行热情的歌颂。孙中山深切地同情工人,并开始設计使工农群众摆脱剥削和压迫、能过上平等美好生活的方案。 
  孙中山还在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下设有宣传部,专门做联络工人的工作,特别是联络纺织工人和机械工人的工作。孙中山也选派国民党员到工人中去组织工会。如谢英伯发起组织的广州互助总社,下属有几十个手工业工会。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也是由加入国民党的海员陈炳生、苏兆征(后来参加共产党)等组织起来的。1921年2月8日,中华海员工业联合总会在香港开成立大会,孙中山以大元帅名义特派代表王斧均去致贺,并亲自为该会书写招牌,这对工人起来组织工会也是有力的促进。“中华民国工党”成立时,宣言“以发展我党如火如荼之民生主义,以及民生主义中之人道主义”,并举孙中山为该党名誉领袖,可见民生主义对工人之影响。1922年2月,孙中山领导的南方政府颁行《暂行工会条例》后,当时《上海劳动周报》载文说:“像孙先生这般不但从消极方面不压迫我们,而且从积极方面竭力援助吾们,指导吾们的,除先生以外,实没有第二人。”
孙中山对工人罢工是同情和支持的。他说:“罢工之事,工人不得已也”;“工人受资本家苛遇,而思反抗,此不能为工人咎也”。以后又进一步说:“惟凡关于改良劳工情形之运动,余皆赞同之。”特别是针对外国资本主义的罢工斗争,孙中山更是竭尽全力。1922年1月12日,香港海员为要求增加工资举行罢工。港英当局对海员罢工进行镇压,命令解散海员工会,卸走工会招牌。不仅海员没有屈服,反而激起更大规模的罢工。当时,孙中山正在桂林全力推动北伐。他得知消息时,立即电令马超俊赴香港慰问,并通知广州军政府财政部长廖仲恺筹款支援。正如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所说:“孙中山长期和工人有接触,特别是在广东省和华侨中,他的党的领导者们在广州支持工会,在罢工中常站在工人一边。在今年正月海员罢工期间,国民党与工人之间的联系是多么紧密,这一点对我来说是十分清楚的。整个罢工都由这个政治组织的领袖们所领导。罢工工人参加了党的民族主义的示威游行,全部财政资助都来自国民党。”为此,港英当局对孙中山始终耿耿于怀。香港海员罢工成为全国第一次工人罢工高潮的起点,是与孙中山的支持分不开的。 
  四 
  正是由于这样良好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广东的工会组织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在中国职工运动发展史上称为“南方工会的发生”,铸就了广州的中国工人运动中心地位。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公布,中国工人阶级也就迫切地要求摆脱帮口和秘密结社这种旧的组织形式的束缚,成立自己新的组织。因而辛亥革命后,在上海、广州、武汉、南京等地陆续出现了一些现代工会组织的萌芽。但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果实,建立起独裁卖国的反动统治。1913年10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第二年又废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剥夺了《约法》规定的“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并颁布了一系列镇压工人运动的法令。1912北洋军阀的反动专制统治,使上述现代工会组织的萌芽未能得到顺利发展,在襁褓中即被扼杀了。 
  “南方工会的发生”,成为中国职工运动发展史上一个重要契机。邓中夏是这样说的:“南方工会为什么首先发生?这里不能不略略叙说当时的政治状况。”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果实后,孙中山一直在为维护民主共和国的制度而奋斗。1917年7月中旬,孙中山南下广州,他联合了在反袁世凯的护国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宣布“自主”的南方各省地方军阀进行护法活动。9月,成立护法军政府,恢复《临时约法》。“从此南北分裂,国会南迁于广州,自建所谓护法政府。但既号称护法政府,政治上不能不略取开明,故人民颇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南方工人就因此得以组织工会。”于是,华侨工业联合总会、茶居工会、藤器工会等便在这时产生了。但孙中山所依靠的西南军阀,对实现护法主张本无诚意,他们不过是借孙中山的护法旗帜去从事与北洋军阀争夺地盘的斗争。孙中山受到排挤。因此,在第一次护法运动期间,南方工会虽然相继产生,也并未得到很大的发展。 
  到1920年底,孙中山第二次在广州建立革命政权。广州的工会犹如雨后春笋纷纷建立。据统计:1922年前,广州约有工会80个,各行各业都有工会建立。当时,广州究竟成立了多少工会,有多种说法:1922年3月6日上海《民国日报》认为,“年来广州工界之成立工会者,为数80余行之多”。蔡和森在《吾党产生的背景及其历史使命》一文中写道:“1919年,广东有26个工会,到1921年香港机器工人罢工胜利之后,使南部工人尤其是广州工人受了很大的刺激,由26个工会增加到100个工会了。”1922年1月22日上海《民国日报》6周年增刊,有黄炎培写的《新建设的中国》一文说:“广州城内各种工会极多,已立案的已有93处,据工业总会调查不止此数,约有130余。” 
  上述各种说法反映了一个共同事实,那就是当时广州成立工会之多为全国公认。广州产业并不发达,而工会其势甚盛,这是一个特色,很引人注目。这是上海和北方其他城市所远不及的。1922年3月19日,陈独秀在上海纺织工会浦东部成立大会上演说中,对上海和广州的工会作过比较。他说:“上海底工厂比广东多,工人也比广东多,工会却比广东少。广东已有70多个工會,都是真正工人所组织的,上海只有40多个工会,而且‘招牌工会’占了三分之二。广东底工人,已有二十分之十二入了工会,上海底工人,入工会的还不到四十分之一。” 
  加上广东党组织卓有成效的宣传发动工作,毗邻港澳的广州强化了中国工人运动中心的地位。1922年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是中国政治格局重组和职工运动发展的逻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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