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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荣誉权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08-15
 一、特定场合穿着军服受保护的权利 
  军服,是指军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军人享有在特定场合穿着军服并佩带标志服饰受保护的权利。军服是军人身份的体现和荣誉的彰显,军人放弃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选择军旅生活,也正是源于对这份特殊荣誉的追求与向往。世界上所有国家大都立法明确规定军人享有特定场合穿着军服受保护的特殊荣誉权利。一些西方国家关于军人特定场合穿着军服受保护的权利的规定非常细致与完善,军人可以穿着军服的“特定场合”的范围比较宽泛,有利于彰显军服本身的荣誉价值。比如美国的军服种类较多,军人在下班后、外出旅行时以及参加官方或私人的社交活动中都可穿着相应的军服,退休人员可在被认为适当的场合穿着军装;德国军官退休后在参加重要节日活动时可着军装,并佩带预备役军衔。 
  我国军事法律规范中对军人此项荣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军服管理条例》和《内务条令》都规定,军人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军服。我国关于军人享有特定场合穿着军服受保护的权利规定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现役军人在特定私人场合可以穿着军服。比如《内务条令》规定,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穿着军官礼服。第二,预备役军官在特定场合可以穿着军服。《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穿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第三,退役军人在特定场合可以穿着军服。《内务条令》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穿着退役时的军服。 
  二、军衔受保护的权利 
  军衔是区分和表明军人身份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军人的特殊荣誉。[1]军衔一般都是通过佩带在身上不同部位的军衔标志彰显,如肩章、领章、袖章等。军衔作为国家赋予军人的一项荣誉,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我国实行军衔制度。军衔制度既是一种军队管理制度,也是国家授予军人荣誉的主要形式。军衔作为军人的特殊荣誉,是对军人服役资历和现实贡献的综合评价。授予军人军衔,是国家对军人特殊贡献进行补偿的一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中的军事条款和军事法律对我国军人实行衔级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宪法》规定了军人实行衔级制度,《国防法》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兵役法》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我国《军官军衔条例》《预备役军官法》中对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的等级设置、首次授予、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标志和佩带都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为国家依法保障军人使用军衔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和退役军官都享有军衔受保护权利。根据《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军官军衔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军衔是军官的终身称号,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都将军衔作为承担军人物质待遇的基本依据,因此,其间接影响了军人的物质待遇。军人的身份及军衔受到法律保护,非依照法律不得对其进行限制和剥夺。 
  三、军事行政奖励受保护的权利 
  “军事行政奖励,是指军事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军内外个人或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执法行为。”[2]军人依法获得的军事行政奖励受到法律保护,无法定理由或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取消或剥夺,我国军事法律规范中对其作出一系列保护规定。 
  1、嘉奖、记功、荣誉称号等军事行政奖励受保护的权利 
  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军事行政奖励的专门立法,关于军队的行政奖励,集中体现在《纪律条令》第二章“奖励”中。《纪律条令》对授予军人的军队行政奖励作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包括奖励的项目、授予条件、授予主体、授予对象、授予的实施等具体内容。军人获得的军事行政奖励项目按由低到高的等级依次包括:嘉奖、记功和荣誉称号。获得荣获记功和荣誉称号奖励的军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记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勋章 
  2、勋章、奖章,纪念章等荣誉证章受保护的权利 
  除了《纪律条令》规定的基本奖励项目外,还存在一系列补充性的军事行政奖励项目,体现在《纪律条令》及其他军事法律规范中,主要表现为对在某一领域或某一行动中表现出色的军人授予勋章、奖章、纪念章等荣誉证章。我军有颁发勋章、奖章的优良传统。勋章、奖章是军人荣誉的记载与体现,授予军人荣誉证章,既是党和人民对军人所做贡献的奖励和肯定,也是增强和激发全体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军人的勋章、奖章等荣誉章,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给予特别保护,未有法定理由或未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我国军事法律规范中对勋章、奖章、纪念章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纪律条令》规定了三种记功奖章、两类英雄模范勋章和五种纪念章,并对授予条件、授予对象作出具体规定。《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相应的荣誉证章。《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此外,还包括其他军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勋章和奖章,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学成果奖励暂行规定》规定,对获军队级奖的教学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奖章。这些奖励一定程度上是对《纪律条令》中奖励的补充。 
  3、军事行政奖励的附加奖励受保护的权利 
  “附加奖励是依附于某种奖励项目的奖励,这一性质决定了附加奖励不能单独使用。”[3]只有获得军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某种带有附加奖励的奖励时,才能被授予相应的附加奖励。军事行政奖励的附加奖励,主要体现为晋衔、晋职,增发退役金,放宽就业、考学条件等形式。附加奖励与奖励本身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依法受同等保护。我国军事法律规范中对荣获军事行政奖励的军人依法享有的附加奖励作出相应规定。比如《纪律条令》规定,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檔次。附加奖励并不仅为现役军人所享有,退役军人亦享有。《士兵退役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军事法律规范规定了在服役期间荣获行政奖励的退役军人所享有的有利安置、安排工作、考学加分、增发退役金等附加奖励。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7. 
  [2] 李佑标.军事法学原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 方宁.军人的特殊权益 [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 
  刘红岩(1969-)男,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政治工作系法律教研室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徐 峦,辽宁消防总队鞍山支队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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