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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延续制度

来源:www.37lw.cn 编辑:admin 时间:2017-08-08
一、行政许可延续的内涵界定 
  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1款中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上行为从规范角度分析来说,表明行政机关通过延长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方式,实现被许可人持续拥有原行政许可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之前,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对被许可人的申请再次审查。行政许可的延续仍然是基于第一次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基础,实际上是初次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简单延续。对于行政许可的审查任何时候都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这是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体现。行政许可有效期延长的程序性规定,意味着许可证期限的决定权由行政机关掌握,行政机关因此甚至可以肆意改变立法所事先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这显然是不合适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被许可人自身条件或者客观条件,也未必再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因此行政许可的延续实质内涵绝非简单的有效期的延长,而应当是在原有的行政许可证照即将到期失效时,由原许可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之后,符合法定的条件与标准之后,重新获得的一个全新的行政许可。从私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来看,原被许可人虽然依旧要提交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获得行政许可的阻碍,在符合法定标准后行政机关没有拒绝的余地,权利救济渠道反而通畅。 
  二、行政许可视为准予延续制度探析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许可视为准予延续的意义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行政职权,在行政机关逾期未就申请作出决定时,推定许可证届满续期有效,被许可人有权继续从事原来的活动,立法着力于保护被许可人的私人权益,防止出现新旧许可的中断。据上分析而言,行政许可的延续从本质而言应当是在符合法定标准后获得的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在视为延续的情况下是不会考虑被许可人现实境况的。从视为延续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实存在着两种并不相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视为延续的许可期限应当与获得许可延续的决定期限相同,这种看法是将行政许可的延续看作原行政许可期限的顺延,只单纯地追求被许可人经营活动的稳定。而第二种看法则认为视为准予延续的期限应当是自被许可人提出申请后直到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界定为止,这种看法是将视为延续制度视作为防止被许可人许可证失效所提供的一种暂时性的权利保护制度,是对被许可人私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将视为延续的期限截止在行政机关作出延续决定之后,不仅能够解决被许可人许可證期满后经营活动的法律性质问题,有利于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机关也能够有效弥补自己的失职行为,依旧通过审查被许可人现时的状况,结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做出新的行政许可延续的决定,强化许可监管,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逾期提交行政许可延续申请问题探析 
  1.不同逾期许可延续申请的救济 
  法律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提交许可申请应当在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并不符合期限的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虽然可以以逾期为理由拒不接受延续申请,但不考虑实际被许可人逾期时间的长短,极容易损害被许可人的私人权益,激化社会矛盾。行政机关应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性的对逾期提交的延续申请作妥善处理,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更好平衡。在行政许可到期之前被许可人虽未按照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而逾期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护被许可人的私人权益。在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运行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前提下,相当一部分的逾期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于原行政许可到期之前即可作出决定,给予被许可人获得新的行政许可。实现新旧行政许可时间上的无缝衔接,保证被许可人经营活动的持续,有力保护其私有权益。对于另外一部分逾期许可延续申请,行政机关虽然可能不能保证在原有行政许可到期之日前作出决定,但是逾期作出决定耗时也相对较短,出于对被许可人私人权益的保护角度考量,行政机关亦可受理此类逾期申请。在行政机关受理之后于许可到期未作出决定之时,新旧行政许可必然存在时间上的断层,但应当看到的是在行政机关受理后许可证即便到期行政许可延续程序依旧继续存在,此时行政机关给予了被许可人在原许可届满后可继续从事原被许可活动的期待利益。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却显然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笔者认为在逾期许可延续申请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情况下,原行政许可到期之时行政机关经过裁量考虑,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维持短期的原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保证许可监管关系的续存,借此规避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有效保护被许可人的私人权益。 
  2.行政许可延续预告制度构建 
  逾期延续许可申请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在与防患于未然,建立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延续的预告制度。在长期的行政许可监管过程中,行政机关对于被许可人的信息应当说比较熟悉,从便民利民的角度而言,通过建立行政许可延续的预告制度,对于符合行政许可延续标准的被许可人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做出善意的提醒,敦促其在有意向之时及时提出行政许可的延续申请,保证被许可人的经营活动连续进行,避免出现逾期申请的情况,积极保护被许可人的私人权益,实践中有些行政许可机关已经开始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初步建立了行政许可延续预告制度。行政许可延续预告的落实,也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服务大众的理念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结语 
  行政许可法在颁布施行之后,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后如何延续的问题研究较少,行政许可法立法之初其重点就在于如何规范原行政许可的审批发放问题,对于现实中许可证照到期延续的法律规定简单且模糊,仅许可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条有所涉及。全文从被许可人私益保护的视域出发结合规范本身,探析行政许可延续的整体制度提出意见建议,期冀促进行政许可延续制度整体的科学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太高。论我国行政许可延续立法之完善[J],法商研究,2009(05) 
  [2]肖泽晟。论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解释[J],浙江学刊,2016(03) 
  [3]肖泽晟。论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基于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解释[J],浙江学刊,2016(03) 
  [4]徐晓明。行政许可超期推定延续法律效力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 
  2015(03) 
  [5]王太高。行政许可延续制度研究[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中篇服务型政府与行政制度建构 
  作者简介;张登(1991--),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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